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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行业风险和防范建议

来源:科盛汽车服务 日期:2023-08-05 14:23:01

网约车作为一种互联网+运输的新业态,其运营、组织模式相较于传统运输企业大不相同,具有“合作链条长、利益主体多、结构层次复杂”的特点。对此,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租赁企业,网约车租赁企业(含合作渠道商)与驾驶员等合作节点之间常因利益不平衡、经济矛盾等因素形成的风险,主要如下:

风险一:网约车平台发展参差不齐

有订单的平台只有“头部”和“腰部”平台,很多小的“尾部”平台因知名度不高,客户热度较低,订单较少甚至成为“僵尸”平台,主要通过与“聚合”平台等合作勉强生存,抗风险能力较弱。

风险防范提示:“尾部”平台线上与线下服务管理能力不强,一旦不能适应市场竞争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甚至“跑路”等情况,驾驶员劳动报酬将面临无法足额、及时支付到位的风险。有意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和人员应当详细了解平台接入、派单及收益分配规则,认真分析订单的成本和营利,掌握网约车市场经营状况,选择一家适合的平台并做出理性的选择。

风险二:变相赚取利益和损害从业人员权益

部分网约车平台获得许可后,并不自己开展经营活动,而是将资质租赁出去,通过与当地的汽车租赁、销售企业合作,平台经营的重点不在运营,而在租赁、销售车辆中挣取利润,采取“以租代购”、“以购代租”、“带车加盟”等各种模式,甚至通过诱骗、承诺拟从事网约车的人员“先买车、后办证”、“先租车、后办证”等,将风险转嫁给拟从事网约车的人员,及将矛盾推向社会。

风险防范提示:以签订挂靠协议或融资租赁合同等形式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易出现车辆权属不清,解除合同的过程中维权困难以及在发生经营风险时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营运,或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均为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交通执法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有意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要提前审核并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运营意向书后再购买车辆,同时应当认真开展市场调查,审慎选择从业方式,避免掉入租车之“坑”、汽车金融之“坑”;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和自行承担的风险进行详细了解,注意防范各种形式的变相补充条款中合同陷阱及“以租代购”、“低价购车”、“以购代租”等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维权困难;从事网约车经营,平台、车辆、驾驶员均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避免因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

风险三:推出所谓“新模式”规避监管

部分网约车平台取得经营许可后,并不打算老老实实做平台运营,而是想赚司机的钱,推出所谓的“上班模式”、“保底模式”来赚取司机的车辆押金以及服务费。

风险防范提示:部分平台或车辆企业推出所谓的“上班模式”、“保底模式”,只是骗取人员入行的噱头,实质是通过所谓“新模式”吸引人员加入,并赚取加入人员的车辆押金、服务费,一旦加入人员违反公司规定、制度、约定等,公司将以各种理由将人员“踢出”,并从“押金”中扣除有关费用和赚取所谓的“违约金”、“服务费”,造成入行人员维权困难。有意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谨防此类收入之“坑”的诱骗,不要轻信所谓的“上班模式”、“保底模式”。

风险四: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不断弱化

部分网约车平台取得经营许可时,均满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具备的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但取得经营许可后,因经营不善、平台订单量不足等多方原因,公司管理人员不断流失或者更换,管理混乱。

风险防范提示:部分网约车平台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利用法规漏洞或通过各种技巧适应网约车政策和规定,其线上与线下服务管理能力不断弱化,或因业绩不达标又快速退出,当司机或乘客遇到问题需要平台干预时,很难得到及时处理。有意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和人员应当详细了解平台的整体运营、管理情况,选择线上服务能力强、线下管理规范的平台企业。

风险五:新平台不断进入市场助推市场饱和

一些新的网约车平台取得经营许可并开展运营时,都会招募一大批新司机,为了招募新司机不惜开出各种诱人条件,如保底、免抽佣、单单奖励等,而这些平台因为缺乏足够的市场推广经费“烧钱”奖励,往往只能维持短暂的市场推广周期。在推广周期过后,很多新司机发现跑了一段时间后赚不到钱,但是因为租了车,最终只能违约退车或流向其他订单更加稳定的平台,助推了网约车行业司机数量的不断增加。

风险防范提示:目前,在公交、共享电单车等多种出行方式蓬勃发展的情况下,我州出租汽车运力已趋于饱和,加之网约车市场司机不断增加,已出现订单量增长乏力的状态。有意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和人员应做好经营风险评估,避免盲目进入市场。

风险六:合作渠道商为提高出租率诱骗人员入行

网约车租赁企业(业内也称其为“运力公司”、“车管公司”、“资产公司”等)是行业重要的运力供应商,与网约车平台形成合作关系,与驾驶员之间形成车辆租赁关系,成为行业的“隐形”经营主体,其为降低车辆闲置压力,打包委托给合作渠道商代运营,合作渠道商为提高出租率,通过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方式诱骗驾驶员入行。

风险防范提示:由于车辆租赁企业不属于网约车行业直接监管的对象,有关立法落后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相应保障制度体系还未建立健全,执法和司法经验还非常有限,从业人员掉入租车方或卖车方的合同陷阱后,往往自身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和保障;合作渠道商如果截留驾驶员押金、租金,不及时处理车辆违章、车损等,资产公司在通过正常手段难以获得正常租金时,为及时止损往往强制收车,最终对驾驶员权益造成损害。有意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尽量向属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了解、掌握租赁企业的情况,避免中间商赚“差价”,及规避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违法风险。